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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业今年最后一年报考执业药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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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据业内人士爆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护理专业年最后一年能报考执业药师,并且药学专业大专和中专学历年只能参加助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请各位考生今年务必报名考试。

年为帮助更多急于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顺利拿到执业药师证,应广大考生强烈要求,北京张博士医考执业药师面授班定于年6月24日开课,西药师和中药师同时开课,学期10天。包含年执业药师的全部考点,所有课程均由北京张博士巡讲团四大名师主讲。时间宝贵,分秒必争,本期限报50名,报满为止。座位仍按交款先后顺序安排。有重点地复习应试对每一个人来说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医学专业最后一年能报考执业药师,年将分助理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进入
  (一)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每个专业包括4个考试科目。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报考人员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参加药学专业或中药学专业的考试。 (二)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同一专业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

年9月—现在

年7月—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化学类

化学类

01

化学

01

化学

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

应用化学

03T

化学生物学

03W

化学生物学

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类

001

生物科学

401

生物科学

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411S

生物资源科学

412S

生物安全

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402

生物技术

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403W

生物信息学

404W

生物信息技术

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与制药类

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2

制药工程

02

制药工程

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电气信息类(部分)

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7

生物医学工程

26S

医疗器械工程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类

01

生物工程

01

生物工程

W

生物系统工程

S

轻工生物技术

02T

生物制药

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基础医学类

基础医学类

01K

基础医学

01*

基础医学

临床医学类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01K

临床医学

01

临床医学

02TK

麻醉学

02*

麻醉学

03TK

医学影像学

03*

医学影像学

04TK

眼视光医学

06W

眼视光学(部分)

05TK

精神医学

08W

精神医学

06TK

放射医学

05W

放射医学

口腔医学类

口腔医学类

01K

口腔医学

01

口腔医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预防医学类

01K

预防医学

01

预防医学

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4S

营养学

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03TK

妇幼保健医学

03S

妇幼保健医学

04TK

卫生监督

06S

卫生监督

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5S

全球健康学

中医学类

中医学类(部分)

01K

中医学

01

中医学

02K

针灸推拿学

02

针灸推拿学

03K

藏医学

04

藏医学

04K

蒙医学

03

蒙医学

05K

维医学

06W

维医学

06K

壮医学

07S

壮医学

07K

哈医学

08S

哈医学

中西医结合类

中医学类(部分)

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药学类

药学类(部分)

1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1

药学

07W

应用药学

1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3

药物制剂

10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8S

临床药学

1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S

药事管理

1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2S

药物分析

1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S

药物化学

1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9S

海洋药学

中药学类

药学类(部分)

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2

中药学

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W

中药资源与开发

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5W

藏药学

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W

蒙药学

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4S

中药制药

10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法医学类

法医学类

01K

法医学

01*

法医学

医学技术类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4*

医学检验

10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1W

医学实验学

09W

医学技术

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3*

医学影像学

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7W

康复治疗学

10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02S

卫生检验

护理学类

护理学类

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9号)。

b.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二、高职高专专业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生物技术类

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02

生物实验技术

03

生物化工工艺

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化工技术类

01

应用化工技术

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制药技术类

01

生化制药技术

02

生物制药技术

03

化学制药技术

04

中药制药技术

05

药物制剂技术

06

药物分析技术

食品药品管理类

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临床医学类

01

临床医学

02

口腔医学

03

中医学

04

蒙医学

05

藏医学

06

维医学

07

中西医结合

08

针灸推拿

09

中医骨伤

护理类

01

护理

药学类

01

药学

02

中药

医学技术类

01

医学检验技术

02

医学生物技术

03

医学影像技术

04

眼视光技术

05

康复治疗技术

06

口腔医学技术

07

医学营养

08

医疗美容技术

09

呼吸治疗技术

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3号)。 b.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三、中职中专专业

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00

护理

护理

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00

药剂

药剂

中医护理

中医护理

中医

中医

中医骨伤

101

藏医医疗与藏药

藏医医疗

维医医疗与维药

维医医疗

10

蒙医医疗与蒙药

蒙医医疗及蒙药

中医康复保健

中医康复保健

101

中药

中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年修订)》(教职成〔〕4号)。 b.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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